案例回顾:
甲男和乙女均属离异人士,各带一名女孩结婚,婚后无子,感情不合,于2008年7月21日协议离婚,乙女于2008年7月22日与同龄未婚丙男登记结婚,并申领了合法准生证,于2009年3月11日生育一男孩丁,但乙女与丙男仍然感情不合,于2009年5月20日协议离婚,孩子扶养权归丙男,乙女月付扶养费200元,后丙男要求提高扶养费等问题与乙女产生积怨。
乙女与丙男离婚后,找到甲男重修旧好,重新复婚,丙男遂对甲男和乙女怀恨在心。
此时,甲男初婚的前妻突然向计生部门举报甲男违法生育,说男孩丁系甲男与乙女所生,因为怀孕是在甲男与乙女婚姻存续期间,计生部门即展开调查,甲男不承认丁是自己所生,甘愿做亲子鉴定以示清白,乙女与丙男均认定男孩丁是他们亲生,但丙男坚决拒绝让丁做任何亲子鉴定,理由是对他本人名誉的损害,丙男既想保住名誉又想使甲男与乙女无法澄清而遭到行政处罚,遂携子丁远走他乡杳无音信。
问:此时计划生育部门有权要求当事人做亲子鉴定吗?甲男无法提供计生部门能形成处罚决定吗?
专家意见:计生部门也无权强迫甲男做亲子鉴定。
无权要求甲男做亲子鉴定,但甲男必须证明男孩丁非自己亲生,否则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,即认为男孩丁系甲男亲生。根据我国证据法,证据有七种:
(一)物证、书证;
(二)证人证言;
(三)被害人陈述;
(四)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;
(五)鉴定结论;
(六)勘验、检查笔录;
(七)视听资料。
亲子鉴定报告属于第五类,鉴定结论。只要甲男有其他证据证明男孩丁非自己亲生,就可以不做亲子鉴定,计生部门也无权强迫甲男做亲子鉴定。
因为计划生育相关的机构,不是你超生导致的受益方。虽然罚款交给对方,但是他们不是受益人!
法律规定受益人,通俗的说,这笔钱如果归这个机构,他们是受益人。但是这笔钱属于国家用于社会抚养的,不是机构的。
只有受益人可以通过法院,要求做亲子鉴定。否则必须征得当事人同意。
强制当事人做亲子鉴定,第一不合法,不被法律认可。第二可能涉及违法,你们有权要求对方赔偿损失。第三,费用对方支付,你们不负责。
DNA鉴定法律上必须当事人同意才可以做。而且这个机构不是受益人,不能通过推定原则,也不能起诉你们。
至于推定原则,比方说,男女结婚4个月就生小孩了,但是男方认识女方才5,6个月,这时候,男方怀疑小孩不是亲生,要求离婚,要求DNA鉴定。女方不同意。
这时候,男方属于利益相关人。女方拒绝做DNA鉴定,而男方提供了其和女方相识不足6个月的证据。法院可以推定女方过错(持有对方主张证据但拒绝提供,而该证据可以直接证明对方主张,法院可以推定对方证据有效)
